• 首 页
  • 园区概况
  • 政务公开
  • 争创先进
  • 党员教育
  • 企业服务
  • 联系我们
  • 在线留言
 
当前位置:政务公开 >> 政策宣传 >> 浏览文章

青阳县派驻非公企业和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指导员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0年08月31日 点击:

青阳县派驻非公企业和社会组织

党建工作指导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党建工作指导员队伍建设,充分发挥党建工作指导员作用,不断提升全县非公企业和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水平,促进非公企业和社会组织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党建工作指导员,是指由县委非公工委、各基层党(工)委统一组织选派,到非公企业和社会组织指导帮助开展党建工作的人员。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三条  党建工作指导员的主要职责是:

(一)加强基层组织。指导非公企业和社会组织党组织加强组织建设,落实基层党组织标准化建设和党支部建设提升行动部署要求,加强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培养党务骨干队伍,严格落实党内组织生活制度,切实发挥党组织和党员作用。对暂未成立党组织的非公企业和社会组织,协助做好培养发展党员、引进党员职工、加强群团组织建设等工作,为组建党组织创造条件。

(二)服务促进发展。围绕党建工作如何更好融入非公企业和社会组织发展经营,注意发挥派出单位和自身优势,为非公企业和社会组织争取项目、引进人才、开展革新、协调事项等提供力所能及的帮助。

(三)建设先进文化。指导非公企业和社会组织党组织坚持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领文化建设,帮助开展丰富多彩的文化活动,塑造积极向上的文化氛围,帮助提炼党建品牌,强化载体支撑,引导非公企业和社会组织依法经营、诚信执业。

(四)凝聚职工群众。指导非公企业和社会组织党组织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密切联系群众,主动关心、热忱服务党员和职工群众,帮助解决实际困难,把广大职工群众团结在党组织周围。

(五)维护和谐稳定。指导非公企业和社会组织党组织积极反映职工诉求,畅通表达渠道,依法维护各方合法权益,帮助化解矛盾纠纷,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非公企业和社会组织稳定。指导非公企业和社会组织党组织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加强国家安全宣传教育,履行维护国家安全责任义务。

向上级党组织、派出单位党组织和县委非公工委汇报非公企业和社会组织党建工作、经营管理、事业发展等情况,完成上级党组织和县委非公工委交办的其它任务。

第三章  选派要求

第四条  党建工作指导员应为中共正式党员,熟悉和热爱党建工作,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有一定的理论素养、政策水平和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身体健康;一般不超过65周岁。

第五条  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采取专职和兼职相结合的方式。

选派专职党建工作指导员,应统筹考虑年龄结构,拓宽选人渠道,可以从退休或不担任现职的党政领导干部、企事业单位领导人员中选派,可以结合在职高校毕业生基层特定岗位(以下简称“特岗”)等项目选派,也可以面向社会公开招聘。

选派兼职党建工作指导员主要从工委成员单位、有关业务主管单位(部门)、基层党(工)委党员干部中选派。

加强党建工作指导员后备队伍建设,动态掌握退休或不担任现职的党政领导干部、企事业单位领导人员情况,注重从各类项目人员中发现、培养后备人选,建立党建工作指导员后备人选库。

第六条  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按照宣传动员、单位推荐或个人报名、非公工委审定的程序进行。

第七条  党建工作指导员重点派驻到以下类型的非公企业和社会组织:

(一)暂未组建党组织的;

(二)新组建党组织的;

(三)联合党组织覆盖的;

(四)党建工作薄弱的;

(五)规模大、影响力大的互联网企业。

其中,暂未组建党组织的非公企业和社会组织应全部派驻党建工作指导员。

从特岗人员中选派及社会公开招聘的党建工作指导员,需将党组织关系转入所派驻的非公企业或社会组织党组织。鼓励其他党建工作指导员将党组织关系转入所派驻的非公企业或社会组织党组织,符合条件的可担任党组织书记。

第八条  注意将非公企业和社会组织实际需要与派出单位职能和党建工作指导员特长、个人意愿结合起来,鼓励“双向选择”,切实增强派驻工作的针对性、实效性。党建工作指导员的选派可与领导干部联系点、干部实践锻炼、部门帮扶、结对共建、招商联系等工作相结合。

第九条  合理确定党建工作指导员派驻单位数量、统筹考虑非公企业和社会组织的党建基础情况,兼职党建工作指导员联系服务的非公企业和社会组织一般不超过5户(个),专职党建工作指导员联系服务的非公企业和社会组织一般不超过10户(个)。联合党组织覆盖的非公企业和社会组织,原则上由1名党建工作指导员联系服务。

第四章  党建工作指导组(站)建设与管理

第十条  加强党建工作指导员组团式管理,综合考虑党建工作指导员派驻单位的地理位置、产业行业、数量规模等因素,将党建工作指导员编入党建工作指导组,每组一般5人左右,也可根据实际确定人数,并注意优化人员结构,合理配置资源。党建工作指导组受驻地党(工)委或有关行业党委管理。党建工作指导站的建设和指导员联系企业等工作,由驻地党(工)委或有关行业党委统一安排。

第十一条  党建工作指导组一般设组长1人、副组长1-2人。组长一般由专职党建工作指导员担任,主要承担以下职责:

(一)指导督促党建工作指导员认真履职;

(二)传达落实上级党组织和有关单位的工作部署;

(三)协调解决党建工作指导员反映的有关问题;

(四)组织党建工作指导员定期召开会议、开展学习交流等活动;

(五)配合做好党建工作指导员考核评价,如实反映其工作表现;

(六)向上级党组织和有关单位及时反映有关问题和意见建议;

(七)带头做好所联系非公企业和社会组织党建指导工作。

副组长协助组长做好有关工作。

第十二条  依托园区、乡镇、村(社区)党群活动服务中心或商务楼宇、龙头企业、公共单位等,设立党建工作指导站,并配备相应的标识标牌、工作制度和办公设施设备。暂不具备“一组一站”条件的,党建工作指导站可统筹安排使用。

第十三条  各地应为党建工作指导组提供必要的工作经费,主要用于党建工作指导组日常办公、集体活动等工作性支出,不得用于发放个人工作补助。有条件的地方,每个工作站配备一名公开招聘党建工作指导员。

第五章  日常管理

第十四条  对派驻的各非公企业和社会组织,兼职党建工作指导员每周至少联系1次,每月至少实地走访1次;专职党建工作指导员,每周进站入企及社会组织工作不少于3天,已组建党组织的每月至少实地走访2次,暂未组建党组织的每月至少走访1次;特岗及社会招聘等人员按照国家法定工作日有关规定到岗工作。党建工作指导员每次联系指导和实地走访,应有相关工作日志,详细记录联系指导有关情况。

所派驻非公企业和社会组织党组织的“三会一课”、党员活动日、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民主评议党员等活动,党建工作指导员应当参加,派驻企业和社会组织党组织应做好相应记录。

不能按规定要求到岗工作的,党建工作指导员须向派出单位及所在党建工作指导组请假;超过1个月不能开展工作的,须报县委非公工委批准。

第十五条  党建工作指导员应及时帮助非公企业和社会组织解决有关问题;本人不能解决的,可提交所在党建工作指导组共同研究解决,或向上级党组织反映,协调相关单位帮助解决。

第十六条  党建工作指导组每月至少召开1次工作例会,开展工作交流,总结本月工作,制定下月工作计划,落实上级部署要求。探索推行党建工作指导员向指导组述职、组长向同级非公工委述职。

第十七条  党建工作指导员要严守工作纪律,不得借机谋取私利;不得接受派驻单位各种形式的宴请和馈赠;不得在派驻单位报销应由个人负担的各种费用;不得在派驻单位兼任行政职务和领取各种形式的报酬;不得泄露派驻单位的秘密;不得干预派驻单位正常生产经营管理。

第十八条  派驻党建工作指导员以3年为一个周期。党建工作指导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适当调整:

(一)因身体原因,不能驻非公企业和社会组织工作的;

(二)因工作能力原因,不适应驻非公企业和社会组织工作的;

(三)因工作岗位变动,不宜再担任党建工作指导员的;

(四)县委非公工委、派出单位、党建工作指导组认为不适合担任党建工作指导员的;

(五)出现违法违纪情形的。

调整党建工作指导员,一般由派出单位根据本人申请或实际情况提出意见,报县委非公工委批准后,由县委非公工委重新选派;也可由县委非公工委根据年度考核结果直接调整。

第十九条  县委非公工委、各基层党(工)委应及时了解掌握党建工作指导组、党建工作指导员工作开展情况,通过随机抽查、集中督查等方式,督促党建工作指导员履行职责。

第二十条  建立健全日常管理制度和工作机制。

(一)到岗管理。党建工作指导组负责对党建工作指导员的日常管理,并将党建工作指导员出勤、任务完成情况等如实记录,作为年度考核依据;党建工作指导员要服从统一管理、认真履职尽责,如实填写工作日志,保存好有关影像资料。

(二)报告制度。党建工作指导员在每月例会上向指导组报告工作情况,指导组及时反馈至驻地党(工)委。每季度指导组向驻地党(工)委汇报工作进展、党建工作指导员履职等情况。

(三)督查制度。县委组织部、县委非公工委、驻地党(工)委要对党建工作指导员工作情况开展督查,并将督查情况作为年度考核的依据。

(四)重大事项报备制度。党建工作指导员在工作中遇到重大事项,如派驻的企业或社会组织出现注销、关停、变更、倒闭的情况以及一些对社会影响较大的突发事件等,应于7个工作日内,报县委非公工委、驻地党(工)委调换企业或社会组织,对于应报未报的,在考核中扣除相应分值。

第六章  教育培训

第二十一条  加强对党建工作指导员的教育培训,重点抓好思想政治、党建业务、政策法规、生产经营管理和纪律作风等方面的教育培训,切实提高党建工作指导员履职尽责的能力素质。

第二十二条  党建工作指导员培训按照分级负责原则,县委非公工委开展示范培训,各基层党(工)委开展集中培训。

第二十三条  党建工作指导员派驻前应接受岗前培训,每年接受任期培训,派驻期间累计培训时间不少于3天。

培训要坚持理论联系实际,主要通过专题培训、以会代训、考察交流等形式开展。培训不得向派驻的非公企业、社会组织及党建工作指导员本人收取费用。

第七章  考核奖惩

第二十四条  党建工作指导员履职情况每年考核1次,由县委组织部、县委非公工委统一部署。县级派驻的党建工作指导员由县委非公工委组织实施考核,派出单位、所在党建工作指导组、驻地党(工)委配合。各基层党(工)委派驻的党建工作指导员由驻地党(工)委组织实施考核,所在党建工作指导组配合。

第二十五条  制定党建工作指导员年度考核评价办法

(一)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加强基层组织建设情况、到岗履职及作用发挥情况、平台维护情况、促进企业健康发展和建设单位文化情况、服务职工群众和维护和谐稳定工作情况、执行定期工作报告情况等,分值分别为30分、20分、10分、10分、10分、20分,并设加分项、扣分项各20分(详见附件1)。

(二)考核方法。坚持全面覆盖,党建工作指导组与驻地党(工)委通过现场问询,听取入驻企业和社会组织党组织书记、出资人(负责人)、职工群众的意见,查阅台账资料等方式,对照评分细则综合评分,并收集有关证明材料;按照党建工作指导员联系的非公企业和社会组织个数,计算出总得分和平均得分,平均得分即为党建工作指导员考评得分。

(三)考核等次。党建工作指导员考核结果分为优秀(90分以上)、称职(70分至89分之间)、基本称职(60分至69分之间)、不称职(60分以下)四个等次。考核结果应向党建工作指导员本人和派出单位反馈,以适当方式在派驻的非公企业和社会组织公示。

第二十六条  党建工作指导员考核结果作为干部年度考核、评先评优、调整优化的重要依据。考核等次为“不称职”的党建工作指导员,其当年干部年度考核不得定为“优秀”等次或评为先进。当年考核等次为“不称职”或连续两年考核等次为“基本称职”的,予以调换。对表现突出、工作成绩明显的党建工作指导员,可按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并推荐为各级优秀党务工作者等评先评优表彰对象。对日常管理中发现不认真履行职责的,应及时进行提醒、批评教育,限期整改,必要时进行调整。

第二十七条  县委组织部、县委非公工委每批开展“优秀党建工作指导员”评选活动,并对获评人员给予适当奖励;适时组织党建工作指导站示范站评选,并给予奖补。

第八章  待遇保障

第二十八条  依据年度考核结果对基本称职以上的党建工作指导员给予一定工作补助,达到“优秀”等次按照100%标准补助,“称职”等次按照80%标准补助,“基本称职”等次按照50%标准补助,“不称职”等次不予发放补助。有条件的地方,可为党建工作指导员购买意外伤害保险或短期健康保险等。

县级派驻的党建工作指导员补助标准由县委组织部、县委非公工委确定,专职党建工作指导员补助标准为1000元/月,由县委非公工委和派出单位按1:1比例承担;兼职党建工作指导员补助标准为300元/月,由派出单位承担。

各基层党(工)委派驻的党建工作指导员补助由基层党(工)委承担,标准由各地自行确定。

特岗专职党建工作指导员由用人单位与其签订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相关保险、发放相应补助。考核不称职的,解除聘用合同,由县人社局另行分配。期满考核合格后,可续聘。

社会招聘人员待遇由各地自行确定,并签订劳动合同。

第二十九条  派驻到非公企业和社会组织的专职党建工作指导员,到岗正常、考核称职以上等次的,其派驻期间可认定为基层工作经历,由县委组织部、县委非公工委负责认定。

第九章  工作责任

第三十条  县委组织部、县委非公工委负责派驻工作的宏观指导和工作协调,做好党建工作指导员的选派、教育培养、年度考核及结果运用等工作。县委非公工委负责派驻工作的组织实施,每年召开派驻工作推进会或交流会,及时分析解决问题,推动工作开展;工委办公室定期召开例会、加强沟通联系、建立健全制度,抓好党建工作指导员日常管理等工作的落实。

第三十一条  各派出单位加强对党建工作指导员的具体指导,认真落实有关政策,经常听取党建工作指导员汇报,帮助解决实际问题,为其开展工作提供支持,配合做好党建工作指导员的日常管理、考核等工作。

第三十二条  各园区、乡镇、村(社区)党组织负责做好党建工作指导员与非公企业、社会组织的沟通联系、服务保障等工作,注意听取意见建议,协调解决相关问题。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中共青阳县委组织部、中共青阳县委非公经济和社会组织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0年3月27日起施行。转发《关于印发〈池州市非公企业和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指导员管理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青组办字〔2018〕28号)届时废止。


Copyright © 2017-2020 www.qykfq.cn , All Right Reseved 安徽省池州市青阳县经济技术开发区

地址:安徽省池州市青阳县经济开发区双溪路 邮编:242800 电话:0566-5031201 电子邮箱:kfqxx2011@163.com

技术支持:青阳站长站   备案号:皖ICP备17023639号-1